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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肝臟移植

肝臟移植的時機

肝臟移植若施行過早,可能會剝奪肝病患者病況自行穩定或恢復的機會,但施行太晚,則手術風險過高,特別是肝外器官已受損,往往喪失移植手術契機。肝功能檢驗數值並非肝臟移植的惟一指標,因許多末期肝病患者雖仍維持肝代償狀態,卻因門脈高壓的合併症而死亡,如食道靜脈瘤出血、頑抗性腹水、肝腎症候群及肝性腦病變。因此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於1983年召開的共識討論會結論是「肝臟移植的時機應延遲到讓病患有自行穩定或恢復的機會,又要及早到讓手術有適當的成功機會」,此原則迄今仍為全球醫界所遵循。依此原則肝臟移植的時機就其病因分列如下:

一、膽汁鬱滯性肝病變(符合條件之一)

1.血清總膽紅素>10 mg/dL

2.頑抗性搔癢症

3.進行性骨質病變

4.復發性細菌膽道炎

二、肝實質肝病(符合條件之一)

1.血清總膽紅素>3 mg/dL

2.血清白蛋白<3 g/dL

3.前凝血脢原時間大於正常3秒或INR 1.5以上

三、膽汁鬱滯性肝病和肝實質肝病兩者(符合條件之一)

1.門脈高壓性出血,2(含)次以上

2.頑抗性腹水,積極治療3個月以上無效

3.自發性細菌腹膜炎

4.肝性腦病變,Grade 2 (含)以上,發作2(含)此以上

5.肝腎症候群

6.嚴重慢性虛弱(fatigue)

7.進行性營養不良

8.生長和發育遲滯



特殊疾病的肝臟的移植時機:

甲、猛暴性肝衰竭

依廣為全球採用的英國倫敦國王書院之定規:

Acetaminophen引起 (符合條件之一)

1.血液酸鹼度小於7.3 (不論肝性腦病變之程度)

2.前凝血酉每原時間超過100秒,且血清肌酐酸大於3.4mg/dL並合併第三或四度肝性腦病變

非Acetaminophen引起(符合條件之一)

1.前凝血酉每原時間大於100秒(不論肝性腦病變之程度)

2.合乎下列條件之三項:

(1)年齡小於10歲或大於40歲

(2)病因為非A非B型肝炎、halothane肝炎或藥物反應引起

(3)肝性腦病變前之黃膽超過七天

(4)前凝血酉每原時間超過50秒

(5)總膽紅素大於17 mg/dL

乙、肝細胞癌

依美國加州大學舊金山分校之定規

1.單一腫瘤不大於6.5公分

2.多發腫瘤不多於3個,任一最大直徑不大於4.5公分,且總直徑不大於8公分

丙、多囊性肝病

1.嚴重肝腫大致身體失能如長期腹痛、呼吸困難、消化障礙等

2.肝功能惡化

Liver Transplantation 17(3): 238-245, 2001


肝臟移植中心網頁:http://www.clchen.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