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與罰則
權利義務
1. 申請者應遵守申請時所記載並經本資料庫核准之使用目的及範圍,不得於逾越核准範圍外使用。若有原核准範圍外之使用需求時,需先向本庫提供變更使用目的申請,經本生物資料庫審查核准後始得為之。
2. 申請者對生物檢體及相關資料、資訊之應用需須遵守本資料庫訂定之資訊安全規範,本資料庫於必要時得查核申請者之資料保管情形或要求申請者提出說明。
罰則
1. 發生以下行為之一者,人體生物資料庫倫理委員會按其情節輕重對行為人作成處分建議。
A. 擅自使用生物資料庫之生物檢體、衍生物及相關資料、資訊。
B. 擅自將生物資料庫之生物檢體、衍生物及相關資料、資訊轉讓第三人。
C. 洩漏參與者之秘密或其他個人資料、資訊。
D. 其餘未依本作業辦法規定之情事。
2. 對前項違規事項人體生物資料庫倫理委員會得為以下之處罰建議。
A. 施以再教育。
B. 書面申誡。
C. 停止依長庚醫學研究計畫管理辦法執行研究計畫若干年或永久。
D. 轉送人事評議委員會或醫師資格審議委員會。
3. 以上懲處經生物資料庫倫理委員會決議後,送本院醫研部呈報院長同意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