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圍及限制
1. 生物資料庫之檢體/資料僅限於原申請之計畫用途,如欲使用檢體/資料於原申請計畫外之其他研究計畫,應另取得生物資料庫之書面同意。未經生物資料庫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轉移任何檢體/資料供非原申請研究目的使用。
2. 未經生物資料庫書面同意,申請人不得以無償或有償等其他任何方式將檢體/資料交予第三人使用。
3. 生物資料庫之生物檢體、資料及資訊送至院外單位時,應依本院「研究用生物資料外送作業準則」之規定辦理,並應檢附申請之檢體∕資料種類及數量之說明,經審核通過後由申請人負責檢體運送事宜。
4. 生物資料庫之資料或生物檢體之衍生物(不含細胞株)欲送到國外者,申請人應依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物檢體輸入輸出作業要點」,自行先與主管機關申辦申請同意函後,檢附主管機關核准之申請同意函及相關檢體申請資料,向生物資料庫申請檢體,經生物資料庫審核同意後,檢具研究計畫書及生物資料庫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之文件,交由院區管理部用印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才能至生物資料庫提領檢體。
5. 生物資料庫不得拒絕參與者要求停止提供生物檢體、退出參與或變更同意使用範圍,當生物資料庫接獲參與者之「終止參與研究聲明書」或「變更同意使用範圍聲明書」後,將於一週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使用者,使用者需於兩週內依生物資料庫通知之變更範圍進行變更或將檢體及其相關資料繳回生物資料庫,由生物資料庫依照參與者之終止範圍統一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