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
住宿長照機構照護費用非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需全額由住民自費負擔,符合下述情形且非罹患傳染病、精神疾病、呼吸器依賴、失智隨意游走或具攻擊行為者,均可提出申請入住住宿長照機構,由專業合格的護理人員及照顧服務員提供24小時日常生活照護及安全居住環境:
(一)健康自然老化的長者,因心智及身體功能逐漸喪失,失去自我照顧的能力。
(二)慢性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併有中風、截肢、腎病變、周邊神經、視網膜病變等,導致自我照顧能力降低。
(三)神經疾患如巴金森患者因身體僵硬、動作障礙,須他人照護,或頭部外傷、脊髓損傷、頭部腫瘤、中樞神經退化性病變,導致四肢運動障礙須他人照護。
(四)骨骼肌肉的病變,如骨折、關節攣縮、退化性關節炎等疾病,導致運動功能障礙須他人照顧。
(五)長期臥床之失智症患者,須他人照顧。
(六)癌症患者需長期專業性照顧
(七)長期需要洗腎患者,體能不適併周邊神經病變須長期照護。
(八)當一般人接受過急性期醫療照護,仍留有氣切管、鼻胃管、尿管、人工造廔、傷口,家人無法提供適當護理照顧時,可以考慮入住。
(九)等待外勞及欲訓練外勞居家照顧技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