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據民法第803~807-1條規定辦理定期公告於公共場所拾得遺失物無法確認失主之招領公告。
注意事項:
一、拾獲物於公告期間經所有人或受領權人前來認領,檢證無誤後,本院即返還該物於認領人。
二、如需認領拾獲物,請由拾獲物所有人或受託人(須持物品所有人之委託書)親至本院急診警衛室洽詢。
三、拾獲物認領人請依誠信原則認領拾獲物,如經查獲認領人非拾獲物所有人,須自行負擔後續法律責任。
四、相關問題請電洽本院警衛課(03-3196200分機3510)。
本院依據民法第803~807-1條規定辦理定期公告於公共場所拾得遺失物無法確認失主之招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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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需認領拾獲物,請由拾獲物所有人或受託人(須持物品所有人之委託書)親至本院急診警衛室洽詢。
三、拾獲物認領人請依誠信原則認領拾獲物,如經查獲認領人非拾獲物所有人,須自行負擔後續法律責任。
四、相關問題請電洽本院警衛課(03-3196200分機3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