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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申請說明(不能工作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職災保險資訊 2024.01.02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不能工作,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門診或住院治療中,可自不能工作的第4日起,請領職災保險傷病給付

給付基準

職災保險傷病給付為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至恢復工作之前1日止,前60日部分是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日投保薪資發給,超過60日部分則是按平均日投保薪資之70%發給,合計最長以2年為限。

申請時應檢具哪些文件?

1.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傷病診斷書正本。
3.相關證明文件﹝如雇主(業主)及目擊者證明、出勤及請假紀錄、領薪紀錄等﹞。
4.如為交通事故,首次申請時需一併填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陳述書。

備妥上述文件後郵寄或送件至:100232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4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收

參考網站

https://www.bli.gov.tw/01058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