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職業災害?
職業傷病簡介
2024.02.15
職業災害
『職業災害』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係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該所稱職業上原因,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指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勞動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職業傷害
-指在執行職務時,受到立即性意外的傷害。
-例如:在工作中於鷹架上摔落地面受傷骨折,即屬於職業傷害。
-例如:在工作中於鷹架上摔落地面受傷骨折,即屬於職業傷害。
職業病
-指在執行職務時,因暴露於化學性、物理性、生物性、人因性以及其他因子導致身體產生疾病(經醫師診斷)。
-例如:長期處於強烈噪音的工作環境之中,經由醫師診斷噪音所導致聽力損失,即屬於職業病。
-例如:長期處於強烈噪音的工作環境之中,經由醫師診斷噪音所導致聽力損失,即屬於職業病。
如何認定職業病?
職業病的判定應同時符合以下5大準則:
1.疾病的證據:應有客觀的疾病臨床表現(疾病史、就醫紀錄、檢查檢驗等)
2.職業暴露的證據:係指疾病的發生與暴露物質的相關性,確認工作中是否暴露於化學性、物理性、生物性、人因性或社會心理性危害。
3.符合時序性:符合暴露最短暴露時間、最常潛伏期,同時在從事該工作過一段時間後才發病。
4.符合人類流行病學已知的證據:經流行病學證明該疾病與工作暴露具有相當強度的相關性。
5.排除其他可能致病的因子:考量其他非職業因素而引起疾病的可能,以判斷疾病的發生是因職業因素引起。
1.疾病的證據:應有客觀的疾病臨床表現(疾病史、就醫紀錄、檢查檢驗等)
2.職業暴露的證據:係指疾病的發生與暴露物質的相關性,確認工作中是否暴露於化學性、物理性、生物性、人因性或社會心理性危害。
3.符合時序性:符合暴露最短暴露時間、最常潛伏期,同時在從事該工作過一段時間後才發病。
4.符合人類流行病學已知的證據:經流行病學證明該疾病與工作暴露具有相當強度的相關性。
5.排除其他可能致病的因子:考量其他非職業因素而引起疾病的可能,以判斷疾病的發生是因職業因素引起。
職業病認定參考指引
https://www.osha.gov.tw/48110/48363/133456/48395/nodelist
資料來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